永續議題
2025-09-04
供應商行為準則

說明:為確保供應商與倍利科合作過程中,能夠維護誠信、道德、合法、
和負責任之業務標準,以展現倍利科對供應商管理的承諾與責任,與供
應商共同達成良好道德標準、尊重勞動人權與環境永續目標,制定本供
應商行為準則。要求供應商遵守本準則,同時遵守其經營所在國與地
區的法律和法規。倍利科也鼓勵供應商要求其下游供應商、承包商和
服務提供商認同並採用本準則,倍利科承諾定期收集利益相關者的反
饋,實施和持續發展本準則。 
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守情況將是倍利科在做出購買決策時的考量之一。
倍利科期望透過與供應商的密切合作、溝通、稽核和後續評估以推動
持續性的改進。不遵守本準則、不願意與倍利科或不配合限期完成所要
求改善措施的供應商可能會導致與倍利科業務關係的終止。 
本準則中各項規定乃是以「責任商業聯盟(RBA, 前身為 EICC)行為
準則」為藍本,並參照國際公認的標準所訂定,包括: 
 經合組織跨國企業指南 
 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的宣言 
 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 
 A、B、C 部分分別概述勞工、健康與安全,以及環境的標準。 
 D 部分提供有關商業道德的標準; 
 E 部分概述能夠貫徹本準則的合宜管理系統所需的要素
A 勞工: 
供應商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承諾維護勞工的人權,並尊重他們。
這適用於所有勞工,包括臨時工、移民工、學生、合約勞工、直接雇員
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 
勞工標準: 
1)禁止強迫勞動 
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包括抵債)或用契約
束縛的勞工、非自願或剝削性監獄勞工、奴役或販賣的人口(包括北
韓公民或美國敵對國家制裁法案 CAATSA 所規定者)。這包括為了得
到勞工或服務而使用恐嚇、強迫、威脅、綁架或詐騙手段來運送、窩
藏、招募、調配或接收勞工。除了禁止對勞工出入工作場所作出不合
理限制外,也不應無理地約束勞工在工作場所內的行動自由,適用時
包括勞工宿舍或生活住所。所有工作應當是自願的,勞工擁有隨時自
由離職的權利,且如果勞工按照勞工協議給予合理的通知,則有權終
止雇傭關係而不受懲罰,並應在工人合同中明確規定。供應商應保存所
有離職勞工的文件。雇主、仲介人及二級仲介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
式毀壞、隱藏、沒收雇員的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例如政府頒發的身
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儘管有上述規定,雇主只能在遵守當地
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才可扣留文件。就算在此情況下,任何時候也不可拒
絕勞工取用其文件。不得要求勞工繳交雇主的仲介人或二級仲介人的
招募費用或其他與其聘僱相關的費用。如發現勞工須繳交任何該等費
用,該等費用須退還予相關勞工。 
2)青年勞工 
不應在任何製造工序中使用童工。「童工」指僱傭任何未滿 15 歲、
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或該國家 /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人士(三項中取
年齡最大者)。未滿 18 歲的勞工(青年勞工)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
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或加班。供應商應當適當地保管學生記
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以及按照適用的法例與法規保障學生的
權利,從而確保對學生勞工的管理得當。供應商應實施適當的機制來
驗證工人的年齡。支持使用符合所有法律和法規的合法工作場所學習
計劃。供應商應當為所有學生勞工提供適當的支援和訓練。如果沒有
當地法律規範,學生勞工、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水準應最少與從事相
同或相似工作的其他入門級員工相等。如果發現僱用童工,必須提供
協助與補救措施。 
3)工時 
工作時數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此外,每週的工作時數
不應超過 60 小時(包括加班),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任何加班必須
是自願的,每七天應當允許勞工至少休息一天。 
4)工資與福利 
支付給勞工的最低工資應當符合所有相關的薪酬法律,包括有關最低
工資、加班和法定福利的法律。供應商應認識到所有勞工通過衡量和
記錄任何差距來賺取生活工資的重要性。所有勞工應同工同酬、同值
同酬。勞工的加班工資應高於常規時薪水準。禁止以扣除工資作為紀
律處分的手段。在每個支薪週期,應及時為勞工提供簡明的工資單據,
內含充足的資料證實支付給勞工的薪酬準確無誤。應按照當地法律聘
僱臨時工、派遣員和外包工人。 
5)預防和緩解不穩定就業 
供應商應向所有勞工提供以其母語或勞工可以理解的語言寫成的書面
僱傭協議,其中包含僱傭條款和條件的說明,作為招聘過程的一部分。
外國移民工人應在離開原籍國之前收到就業協議,並且在抵達接收國
後不得對就業協議進行任何替換或更改,除非這些更改是為了滿足當
地的法律要求,並提供平等或更佳的條件。供應商不得對勞工使用會
導致社會或經濟不安全方式的僱傭協議,例如:濫用連續短期合約、
純勞務合約、分包和 / 或家庭工作安排 
6)不歧視/不騷擾/人道待遇 
供應商應承諾工作場所不存在騷擾和非法歧視。不得對勞工實施嚴厲
應避免苛刻或非人道地對待勞員工,包括暴力、性暴力、性騷擾、性
侵犯、體罰、心理或生理壓迫、欺凌、公開羞辱或口頭辱罵;也不得
威脅進行任何此類行為。有關的紀律政策及程序必須有清晰的定義,
並向員工清楚地傳達。承諾提供一個無騷擾以及無非法歧視的工作場
所。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表現、
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團體背景、退伍軍人身
份、受保護的基因資料或婚姻狀況或家庭責任等在招募及實際工作中
歧視或騷擾員工,例如因此而影響工資、晉升、獎勵和受訓機會等。
應明確規定並向勞工傳達支持這些要求的紀律政策和程序。應為員工
提供適當的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殘疾和家庭責任(例如工作護理人員)。
此外,不得讓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驗(包括驗孕或
處女檢驗)或身體檢查。本準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就業和職業)歧
視公約》(111 號)草擬。 
7)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 
勞工和管理層之間的開放溝通和直接接觸是解決工作場所和薪酬問
題的最有效方法。勞工和/ 或他們的代表應當能夠在不用擔心歧視、
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方法與管理層
溝通以及分享其想法和憂慮。根據這些原則,供應商應尊重所有勞工
自行選擇組建和加入工會、集體談判、和平集會的權利,並尊重勞工
不參加此類活動的權利。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適用法律
和法規的限制,則應允許勞工選舉和加入其他合法形式的勞工代表。 
8)人權政策 
供應商應秉持核心價值,支持《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DHR)》及相關
國際尊重人權理念,同時恪守所在地法規,有尊嚴地對待並尊重所有
員工。供應商應建立適當有效的流程,以執行本準則,對於所有員工
和工作者(包括臨時工、派遣工、學生工、仲介工及供應鏈下一層級
的主要供應商、駐廠包商、承攬商)的「人權相關議題」應維持零缺
失水準,除了優化「杜絕性騷擾與權力霸凌、做好工時管理、優化身
心障礙者人權、保護個人隱私」之訓練及管理機制,供應商應定期評
估與控制相關的人權風險評估及管理,稽核及審查人權政策和管理流
程,並適當揭露予利害關係者,以提升與持續改進供應商的人權績效,
包括所有員工和臨時工、工作者(包括供應鏈下一層級的主要供應商、
駐廠包商、承攬商)及保障弱勢或邊緣化團體(包括原住民、移工、
契約人員、性取向族群、少數族裔、退伍軍人、婦女、殘疾人士及小
型企業),這些重大關注議題包括但不限於在營運中融入對經濟、社
會、文化、公民、政治權利以及發展的尊重,提供安全與健康且零騷
擾的工作環境、杜絕不法歧視以確保工作機會均等、禁止強迫勞動與
禁用童工、恪守所有適用的薪資及工時法規、協助員工維持身心健康
及工作生活平衡、負責任的礦產採購、勞動權利多元化及不歧視騷擾
的人權關注事項與做法,支持並協助員工維持身心健康及工作生活平
衡,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匿名舉報方式在內的多元開放式溝通管道,讓
供應商、商業夥伴及其他等利益關係人得以回饋意見或舉報疑似違規
行為。同時供應商應因應多變的內外部情勢與利害關係人需求,定期
檢視和評估相關風險、做法,並建立申訴、調查與補救流程,適時採取
行動減輕任何不利的人權影響。 
9)多元與共融文化 
供應商應堅信多元職場的價值,在相互包容的前提下培育未來人才,
使產業得以受益於全球人才資源的最大潛能。公平的就業機會是公司
競爭力的來源;供應商應尊重差異,無論在聘用或晉升流程中,皆不
受其性別、宗教、種族、國籍或政治傾向影響。 
10)無障礙文化 
供應商應致力於建立一個無障礙文化的職場,為各種能力的工作人員
營造一個包容的就業環境,包括為殘障人員、弱勢或邊緣化團體的勞
動權利,支持和授權具有不同能力和功能或工作需求的求職者和員工,
營造一個無障礙機能的職場、設計與建立無障礙文化的職能團隊。
B 健康與安全: 
供應商應意識到除了盡量減少與工作相關的傷病發生率外,安全、
健康的工作環境有助提高產品和服務的素質、生產的穩定性以及勞
工的忠誠度和士氣。供應商也應意識到持續地在勞工參與和訓練是
持續改善工作場所內職業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關鍵。 
安全與健康標準: 
1)職業健康與安全 
供應商應透過分級控制原則,識別評估和減輕工作場所的健康及安
全危害(如化學、電力和其他能源、火災、運載工具和跌倒危險或
事故),以免危及職工。若無法透過上述方法有效控制危險源,應為
勞工提供適宜的、充分保養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有關這些危險事
故和相關風險的教材。應採取促進性別平等的措施,例如不讓孕婦
和哺乳期婦女處於可能對其或其胎兒構成危險的工作條件,以及為哺
乳期女性提供合理的場所。 
2)應急準備 
供應商應確認和評估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件,並透過實施應急方案
和應變程序來將其影響降到最低,包括:應急報告、勞工通告和疏
散計劃、勞工培訓和演習。應急演習應最少每年進行一次,或按當
地法律要求進行,取較嚴格者。應急方案亦應包括適當的消防偵測
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緊急出口、充足的逃生出口設施、應急人
員的聯絡資料和復原計劃。這些方案和程序應著重盡量減低對生命、
環境和財產的危害。 
3)職業傷害和職業病 
供應商應當制定程序和系統來預防、管理、追蹤和報告職業傷害與
職業病,包括以下規定:鼓勵勞工報告;歸類和記錄職業傷害和職
業病案例;提供必要的治療;調查案例並採取糾正措施以杜絕其根
源;協助勞工返回工作崗位。供應商應允許勞工遠離立即發生危險
之虞的危害,並且在情況緩解之前不要返回,而不必擔心遭到報復。 
4)工業衛生 
供應商應透過分級控制原則,識別、評估和控制因接觸化學、生物
以及物理因素給勞工帶來的影響。如這些措施無法有效預防危害,
應當免費為勞工提供和使用適當、妥善保養的個人防護裝備。供應
商應為工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並通過持續、系統地監測
工人的健康和工作環境來維持這一環境。供應商應提供職業健康監
測,定期評估工人的健康是否因職業暴露而受到損害。防護職業健
康計劃須持續進行,並包括有關與暴露於工作場所危害相關的風險
的教育材料。 
5)體力勞動工作 
應當識別、評估並控制從事體力勞動給勞工帶來的危害,包括以人
力搬運物料或重複提舉重物、長時間站立和高度重複性或高強度的組
裝工作。 
6)機器防護 
應當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類型機器的安全危害。為預防機器對勞工
可能造成的傷害,應當提供和正確的維護物理防護裝置、連鎖裝置以
及屏障。 
7)公共衛生和食宿 
應當為勞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清潔的飲用水、以及衛生的煮
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和餐具。供應商或勞工仲介人提供的勞工宿
舍應當保持乾淨、安全,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
的照明和適當的通風設備、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儲存個人和貴重物
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針對傳染病,供應商應擬定
並實施計畫,採取合理的步驟來防範、預防及應變勞工之間可能出現
傳染病的情況。 
8)健康與安全溝通 
供應商應當為勞工提供以其母語或其能夠理解之語言進行的適當
職業健康和安全資料和培訓,以識別勞工面對的所有工作場所危害
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力、化學、火災和物理危害。在工作
場所清楚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或將有關資料放在勞工易見並
可取用的位置。健康資訊和訓練應包括相關特定群體的風險內容,
例如性別和年齡(如果適用)。應在開始工作前及在職定期訓練所有
勞工。應鼓勵勞工提出任何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疑慮,並確保不會受
到報復。 
9)自然災害風險減緩 
應了解工廠所在地可能遭遇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旱災、水災、颱
風等,評估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營運中斷的可能性與嚴重度,根
據評估結果,透過建立硬體防護、發展應變程序、培訓與演習、執
行應急方案,以減緩自然災害風險。
C 環境: 
供應商承認環境保護責任是生產世界一流產品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供
應商應確認其製造營運過程實際和潛在對環境的衝擊,並盡量減少該
過程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維護社區和公眾
的健康和安全。 
環境標準: 
1)環境許可和報告 
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和登記文件,亦
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2)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應在源頭或透過實踐(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
程序;或其他方法)盡量減少或杜絕排出和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廢物。
應節約或透過實踐(如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替換材料、再利
用、節約、回收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
物和原始森林產品)的消耗。 
3)有害物質 
應當識別、標籤和管理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廢棄物及
其他物質,以避免及減少使用為原則,並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的處
理、運送、儲存、使用、回收或再使用及棄置。應追踪並記錄有害事
業廢棄物的數據。 
4)固體廢物 
供應商應實施系統性的措施來識別、管理、減少和負責任地棄置或回
收固體廢物(無害的)。應追踪並記錄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數據。 
5)廢氣排放 
在排放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噴霧劑、腐蝕性物質、
懸浮微粒、破壞臭氧層物質以及燃燒副產品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
行分類、例行監視、控制和處理。破壞臭氧層物質應按照《蒙特婁議
定書》和適用的條例進行有效管理。供應商也應當對廢氣排放管制系
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控。 
6)材料控制 
供應商應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和
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之物質(包括回收和棄置標籤)。 
7)水資源管理 
供應商應當實施水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察水資源、使用和排
放;尋求機會節約用水;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污水在排放或棄置
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視、控制和處理。供應商應當對
污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視以確保達到最佳性能和合
法性。供應商應評估營運所在地缺水與水災風險,推動節水與水回收
措施,以及面對缺水與水災緊急應變準備與訓練,增加強氣候韌性。 
8)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供應商須訂立公司的溫室氣體絕對減排目標,且應追蹤、記錄及報告
能源消耗及所有範疇 1、範疇 2 及顯著相關範疇 3 的溫室氣體排放,
應追蹤、記錄及公開報告,以達到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供應商應
當找到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並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
放。 
9)生物多樣性 
供應商應遵守生物多樣性保育相關法規,避免營運影響重要棲地,並
參與對於自然生態系統保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