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重要公司內規
2025-06-24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 一 條:目的與依據
本公司以資金貸放與其他人,均應依照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資金貸與對象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依證券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於其內部作業程序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及期限。

第 三 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個別對象之限額,依下列情況訂定之: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但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第 四 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限,其計息方式不得低於金融機構短期資金借款之利率並按月計息。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之期限,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其計息方式不得低於金融機構短期資金借款之利率並按月計息。

第 五 條:申請程序與徵信調查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貸款,應出具申請書,詳述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及提供擔保情形,並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予本公司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本公司應針對前項取得之資料,就資金貸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詳細審查。

第 六 條:擔保品及權利設定
借款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貸款時,除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外,應提供同額之本票、擔保品及/或其他本公司要求之擔保;其提供擔保品者,並應辦理質權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第 七 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貸款撥放後財務單位應定期評估借款人及保證人(如有)之財務及信用狀況。如有發生逾期且經催討仍無法收回之債權時,本公司應對債務人採取進一步追索行動以確保本公司之權益。

第 八 條:董事會核貸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相關主管機關所訂相關法令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五條及第六條之審查結果提交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資金貸與,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額度內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 九 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 十 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為計算基準。

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以前,編製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送本公司備查。

第十一條:紀錄

本公司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將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擔保品及依審查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第十二條:稽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會成員。

第十三條:改善措施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以致貸與對象不符相關法律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審計委員會成員,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第十四條:懲處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若違反相關主管機關所訂相關法令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時,依相關主管機關與本公司相關之規定加以懲處或調整其職務。

第十五條:其他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公司之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六條:實施及修訂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或修正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股東會同意通過後訂定。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114年06月24日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