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重要公司內規
2025-06-24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 一 條:目的與依據
為使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為使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 二 條: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客票貼現融資。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為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而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 三 條:得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對象如下:
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對象如下: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 四 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得對外背書保證額度如下:
本公司得對外背書保證額度如下:
一、背書保證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但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為母子關係之公司: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總額,分別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十為限。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或因前項情事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之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程序第四條之規定,因情事變更導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審計委員會成員,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 五 條:決策與授權層級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在不逾本作業程序第四條所訂背書保證限額之百分之五十內,授權董事長決行後為之,事後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在不逾本作業程序第四條所訂背書保證限額之百分之五十內,授權董事長決行後為之,事後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第 六 條:背書保證審查程序
經辦單位須評估風險提送簽呈,敘明申請背書保證對象、種類、理由及金額,並提出詳細審查程序,包括:
經辦單位須評估風險提送簽呈,敘明申請背書保證對象、種類、理由及金額,並提出詳細審查程序,包括: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之評估價值。
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照會本公司,以便解除本公司保證之責任。
第 七 條:紀錄
本公司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公司之名稱、背書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簿。
本公司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公司之名稱、背書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簿。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並對於期限屆滿之背書保證案件主動追蹤是否結案註銷,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第 八 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本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第 九 條: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第 十 條:稽查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為計算基準。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為計算基準。
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送本公司備查。
第十二條:懲處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若違反相關主管機關所訂相關法令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時,依相關主管機關與本公司相關規定加以懲處或調整其職務。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若違反相關主管機關所訂相關法令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時,依相關主管機關與本公司相關規定加以懲處或調整其職務。
第十三條:續後特殊管控措施
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會成員。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十四條:其他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公司之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五條:實施及修訂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或修正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或修正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股東會同意通過後訂定。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114年06月24日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修訂。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114年06月24日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