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重要公司內規
2025-06-24
公司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V5 TECHNOLOGIES CO., LTD.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下:
1.F401010 國際貿易業
2.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3.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4.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5.I501010 產品設計業
6.E601010 電器承裝業
7.E601020 電器安裝業
8.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9.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10.E603080 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11.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12.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13.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14.EZ06010 交通標示工程業
15.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16.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17.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18.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19.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20.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1.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22.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23.CD0102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24.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25.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26.JA02010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27.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限區外經營)
28.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限區外經營)
29.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限區外經營)
30.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限區外經營)
31.F113020 電器批發業(限區外經營)
32.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限區外經營)
33.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限區外經營)
34.F113090 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限區外經營)
35.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限區外經營)
36.F199990 其他批發業(限區外經營)
37.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限區外經營)
38.F213090 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限區外經營)
39.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限區外經營)
40.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限區外經營)
41.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42.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限區外經營)
43.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限區外經營)
研究、設計、開發、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
1. 智慧交通事件影像檢測器
2. 智慧影像車輛檢測器
3. 智慧影像安控分析器
4. 肺部電腦斷層醫學影像處理軟體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科學園區內,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工廠、辦事處或營業所。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四條之二:
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 二 章 股 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陸億元整,分為陸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中,得保留新台幣伍仟萬元,分為伍佰萬股,每股面額壹拾元,係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額,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採行下列員工獎酬制度時,其對象得包括本公司之從屬公司員工:
一、本公司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員工時。
二、本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時。
三、本公司發行新股並依法應保留一定比率股份由員工承購時。
四、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
前項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其範圍依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認定之。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票,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  七 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第 八 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必要時依法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 九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其相關事宜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與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告方式為之。

第 四 章 董 事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十一人,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董事之選舉依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選任之。

本公司全體董事之持股比例,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至少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至少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推選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

第十五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以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並得對提出於會議之所有事項代為行使表決權。但一董事僅以代理其他董事一人為限。本公司董事會開會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本公司全體董事得支領執行業務費用及按月支領報酬,依其對於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國內同業標準及市場行情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第十八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會 計

第十九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提交董事會決議後,提請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二十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盈餘應提撥員工酬勞不得低於百分之六,且員工酬勞總額應分派不低於百分之八作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之用,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六。實際提撥成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前項員工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之員工,相關條件及辦法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董事酬勞以現金發放;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及員工酬勞應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於股東會報告之。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可供分配盈餘時,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股東紅利,惟有特殊情形或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後為之,並於股東會報告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