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重要公司內規
2025-02-19
道德行為準則
第 一 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各子公司依管理需求可參酌本準則及外部法規訂定獨立的內部道德行為準則。
第 二 條 道德行為準則之內容
一、防止利益衝突: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本公司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本公司應防止利益衝突之情事,前述人員應主動說明其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為下列事項:
(一) 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二) 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 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本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三、保密責任: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本公司本身或本公司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本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六、遵循法令規章: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確實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政策。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得利用公司申訴管道向稽核室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並提供足夠資訊使本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宜。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本公司設立檢舉制度,允許匿名檢舉,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懲戒措施: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本公司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 三 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果存在豁免遵循本準則之必要時,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第 四 條 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 五 條 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各子公司依管理需求可參酌本準則及外部法規訂定獨立的內部道德行為準則。
第 二 條 道德行為準則之內容
一、防止利益衝突: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本公司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本公司應防止利益衝突之情事,前述人員應主動說明其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為下列事項:
(一) 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二) 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 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本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三、保密責任: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本公司本身或本公司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本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六、遵循法令規章: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確實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政策。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得利用公司申訴管道向稽核室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並提供足夠資訊使本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宜。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本公司設立檢舉制度,允許匿名檢舉,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懲戒措施: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本公司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 三 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果存在豁免遵循本準則之必要時,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第 四 條 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 五 條 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